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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种类

为广大客户提供中国上海寄达加拿大、墨西哥、美国、丹麦、德国、意大利、挪威、捷克、法国、波兰、瑞典、瑞士、芬兰、英国、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或者地区的国际出境快递。

在公司官网www.lykd56.com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服务种类信息及变动。且如有变更,公司将提前10日公告,有不明之处可拔打服务电话15900669630。

 

快递服务价格

价格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寄达的国家或者地区

重量 (公斤)

加拿大、墨西哥

美国

丹麦、德国、意大利、挪威、捷克、法国、波兰、瑞典、瑞士、芬兰、英国、荷兰、葡萄牙、西班牙

0.5

133.4

133.4

129.8

1

151.5

151.5

161.2

1.5

190.7

190.7

227.6

2

141.7

190.7

227.6

2.5

165.1

190.7

227.6

3

189

190.7

227.6

3.5

212.2

203.7

214.2

4

235.8

226.3

236.9

4.5

258.9

248.6

258.8

5

282.3

271

281.1

5.5

302.8

290.7

302.5

6

326.3

313.2

324.9

6.5

349.1

335.2

346.7

7

372.1

357.3

368.3

7.5

395.8

379.9

390.5

8

418.9

402.2

412.2

8.5

441.9

424.3

434.2

9

465.4

446.8

455.7

9.5

488.6

469

478

10

511.6

491.1

499.6

10.5

523

502

515.4

11

543.8

522.1

530.5

11.5

564.1

541.5

546.3

12

584.9

561.5

561.3

12.5

605.9

581.7

577.2

13

626.7

601.6

592.2

13.5

647.2

621.3

607.9

14

667.9

641.2

623.5

14.5

688.8

661.2

638.6

15

709

680.7

654.3

15.5

729.9

700.7

670.1

16

750.6

720.6

685.1

16.5

771

740.2

701

17

793.7

762

716.2

17.5

816.3

783.6

731.7

18

838

804.5

747.8

18.5

858.7

824.4

768.3

19

881.8

846.5

788.1

19.5

903.2

867.1

808.3

20

925.6

888.6

828.9

21-44

42.7

39.8

36.5

45-70

42.9

39.9

36.5

71-99

42.7

39.8

36.5

100-299

43

40.1

36.5

300+

42.7

39.8

36.5

 

注:此价格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此价格不含旺季附加费,不含燃油,不含私人地址费用;不接仿牌、电池、贵金属、化工品、敏感品、木制品;不接任何违禁品。计费重量:依照体积重和实重两者相比,取较大值来计费。其中,体积重等于长(CM)*宽(CM)*高(CM)除以5500。单件重量不超70公斤,一票多件总重量超100公斤需要报关,单箱限重30公斤;当货物重量小于21公斤时,以0.5公斤为一个计费单位,当货物重量大于21公斤时,以1公斤为一个计费单位。我司拥有随时修改上述价格的权利。如需了解更多价格情况或者帮助,请随时与我司联系。

 

快递服务时限

1.1网点营业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09:00至下午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除出现海关清关障碍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从中国寄达加拿大、墨西哥、美国、丹麦、德国、意大利、挪威、捷克、法国、波兰、瑞典、瑞士、芬兰、英国、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等主要城市的国际快递不超过6个工作日。

1.3国际快递查询信息的有效期为1年。国际快递的投诉有效期为6个月,除与投诉人有特殊约定外,国际快件的投诉处理时限不超过7个日历日。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附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